中国移动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
发表时间:2016-10-20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部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联合设立“教育部-中国移动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为加强基金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移动设立“教育部-中国移动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对基金项目提供研究经费。教育部、中国移动共同对基金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基金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项目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由中国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教育部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求提出,经双方商定后确定。 第四条 有关高等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为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中国移动可提出申报单位建议。由教育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单位名单。申报单位负责统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过程管理及项目资金管理,包括项目中期检查、财务审计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五条 基金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申报指南由教育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六条 基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为法人责任单位。法人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执行、结题等全过程及项目经费使用承担法人责任。项目申报单位不能独自完成项目研究目标的,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报。联合申报时的牵头单位为项目法人责任单位。基金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七条 基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申报项目指标由教育部与中国移动根据申报单位学科基础与前期承担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确定。未按时结题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占用申报单位第二年申报名额,连续两年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需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编人员,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项目如获批准,申请人即成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基金项目。 第九条 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 评审立项第十条 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会同中国移动共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初评以函审的形式进行。项目预算评审与初评同时进行。综合初评与预算评审结果,按申报指南方向,每方向初评结果排名前三位的项目进入终评。 第十二条 终评以会议答辩方式进行。根据终评项目排名及年度科研基金经费额度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教育部会签中移动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基金项目拟立项情况。各拟立项项目申报单位与教育部、中国移动签订项目研发合同(一式五份)后,项目方完成立项程序。合同内容以《教育部-中国移动20**年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可在三方协商一致情况下进行微调。 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书为项目执行、验收的依据。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承担法人责任,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实施。教育部、中国移动视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和中国移动的要求提交半年度工作报告。对不能按时提交项目半年度报告的项目,教育部、中国移动可视情况终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临时代理,并报教育部及中国移动备案。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教育部和中国移动可视情况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报教育部和中国移动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教育部、中国移动可视情况终止或撤销项目,并在教育部网站予以公示。项目承担单位需退回自项目终止或撤销日(以网站公示之日为准)起,已拨付且未使用的项目经费(数额以第三方审计报告确认为准)。 第十八条 项目研发开展过程中,中国移动可根据项目情况派不超过2人全程参与研发工作,具体事宜在合同签订时由中国移动与项目承担单位商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研究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管理与使用,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凡与项目无关的硬件设备采购、文献及专利支出、外协费(除联合申请单位外)等均不被认定为项目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中国移动将根据经费的拨付要求,分3次将经费拨付到位。合同签订后即拨付合同金额的20%;项目启动并取得初步进展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开展需求向中国移动提交付款申请,中国移动审批同意后即拨付合同金额的60%;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结题验收后中国移动将按需拨付合同金额的2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邀请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在结题验收会上出具详细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财务审计只针对已拨付的项目合同金额80%的费用,其余20%将作为项目的管理费、发票税费、第三方审计费和后续向中国移动提供成果应用的支撑费用,不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如已拨付资金的结余未超过项目总经费20%的,中国移动将根据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按需拨付剩余资金。如已拨付资金的结余超过项目总经费20%的,中国移动将不再拨付剩余资金,承担单位应予以说明并根据后续资金使用情况退回多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科研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基金项目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设备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五)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日常收集和办公固定电话通信费,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一般不予支持。 (八)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与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九) 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助研人员补助。参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的有关规定,对确因需要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十) 基金项目开展研发所需的通用硬件、数据库及中间件等通用软件,优先由中国移动通过云服务的方式统一提供(申报时需按附件明确资源需求),原则上不在项目中批复有关此类的硬件和软件预算。 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教育部会同中国移动共同组织。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需以公函的形式正式向教育部、中国移动提交验收申请(需包括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建议验收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中国移动科研基金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由中国移动存档。 第七章 知识产权第三十条 基金项目产出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中国移动和教育部共同所有。未经中国移动许可,承担单位不得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利用(按照教育部部署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需要使用知识产权的除外)。中国移动及其关联公司对知识产权具有独立的商业利用权,不需要向承担单位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前述商业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以实施、使用、许可、转让以及质押等为商业目的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关联公司,是指中国移动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章 应用推广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中国移动后续成果应用转化给予充分支持及服务。承担单位在成果应用推广期间发生的费用可在基金项目后20%拨款中列支,如经费不足可与中国移动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应用推广包括但不限于成果分享、研究内容讲解、平台(系统)搭建的服务、升级和测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应用推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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